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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侵权今维权 人民调解化干戈

  • 作者: 发布时间 2016-04-29 16:26:00
  • 【纠纷类别】山林侵权纠纷

    【当事人】

     1、曾某成,男,56岁,汉族,渡江镇莲塘村永莲小组人

     2、曾某山,男 36岁,汉族,渡江镇莲塘村塘背小组人

    【调解员】曾 洪(渡江司法所所长、渡江镇调解委员会副主任)

            黄世林(渡江林管站站长、渡江镇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案情简介】

    2016413,渡江镇莲塘村村民曾某成来到司法所反映同村的曾某山在2011年砍伐承包山场的树木时擅自越界,把自己山上的树木砍伐掉,更恶劣的是,砍掉后还在自己的山上种植小树苗。因为2011年自己在外面务工不知情,后来回到家才了解到情况。为赔偿一事,曾某成数次与曾某山协商,曾某山承认砍伐了对方的树木,但是声称是砍伐工人误砍,而且声称这点小事情,值不了多少钱,一直采用“拖”的办法。曾某成后又找到莲塘村调委会,请村调委会出面协调数次,均无果。于是,曾某成来到渡江司法所,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曾某成的调解申请后,曾洪所长向曾某成了解了案情发生的具体经过,因为涉及到林业纠纷,曾所长告知当事人先去林业派出所和林管站登记备案。

    414,曾所长召集争议双方来到渡江林管站进行调解,调解前,人民调解员告知当事人调解纪律。调解中,曾某成提出,在2011年,曾某山擅自砍掉自己山场的树木,而且砍除后在自己的山上种植小树苗,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小树苗归属自己。另一方曾某山提出,误砍树木是砍伐工人造成的,与自己无关,但在人民调解员和林业部门的人指出错误后,承认是自己的责任。

    在曾某山承认自己的责任后,黄站长指出:接下来的工作就是谈妥赔偿经济损失和解决历史遗留的问题。因为砍伐树木是在2011年,至今已有五年的时间了,双方都不知道有多少树木,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双方当事人都提出听从林业部门比较权威的建议。黄站长当即提出按照林业部的规定,按指导价2.2/亩,400/方的价钱进行赔偿,曾某山在曾某成山上所种的树归曾某成所有。双方在经过短暂思考后,都同意这个处理方式。人民调解员当即拟定协议,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至此一起历经五年的纠纷终于圆满调解到位。

    【案例评析】

         本案的成功调解除了人民调解员的耐心和专业外,最重要的原因是有专业知识的林业部门人员参与调解并拿出调解方案,合法合理合情,双方当事人都心服口服。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借助多方面的力量从而使调解工作事半功倍。(渡江司法所 曾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