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类别】土地纠纷
【当事人】
1、 张某,男,73岁,户籍所在地:东江乡新圳村江头小组槐花树下企业退休工人,常住龙南县县城。
2、 赖某,女,农民,现住东江乡新圳村江头小组槐花树下。
【调解员】赖志荣(东江乡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东江司法所副所长)
朱川子(东江乡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案情简介】
2015年冬,赖某越过自家旱土种植农作物,把原有通向张某家旱土的道路占用,阻塞张某通行,导致张某无法耕种自家旱土。张某多次与赖某协商,要求赖某清除占用自家土地上的农作物,赖某均以“可以绕道”“走土沟”“这是公家的土地,又不是你家独有的”为由,不予理会张某的要求。张某又找到新圳村调委会,请村调委会出面协调数次,均无果。于是,张某于2016年4月2日来到东江司法所,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张某的调解申请后,赖副所长向张某了解案情发生的具体经过和张某提出的清除农作物,恢复原有通行道路的要求,并做了详细的记录。接着又向新圳村调委会进行了认真核实,并走访了赖某及该小组几户农户。原来,该争议土地实为该村小组集体鱼塘边缘土坡,为集体所有。八十年代初,鱼塘被部分村民瓜分占用,由于近些年该乡工业开发,“征地款可观”,可谓寸土寸金,剩下的这条土坡紧邻赖某家的旱土,虽然仅有几个平方,赖某仍一心欲占为己有。
4月5日,赖副所长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土地纠纷现场进行调解。张某提出不仅要清除占用土坡上的农作物,而且要把原来道路留足空间并进行砌砖硬化,而赖某则坚决不同意,除非恢复集体鱼塘,大家共享。为使矛盾纠纷不激化、不扩大,赖副所长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焦点,提出留足通行道路空间,标明并固定界址但不砌砖的建议,同时强调此“道路”为集体土地,如被征收,赖某须以国家征收政策为依据才能享有该“道路”征地权益。赖副所长进一步耐心劝导,一方面向张某指出该建议能确保其通行的便利,“不砌砖”可以打消与赖某争地盘的顾虑;另一方面向赖某解释国家征收土地的政策及当前政府规划,近几年不涉及征收该土坡,而且如要征收,该争议土坡也还在自家旱土边缘,与其他农户暂时经营鱼塘土地同属集体土地,将来大家享受征收的政策肯定都一样。经过数小时的耐心说服,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用卷尺量出道路空间,拉线并协助做好界址标记,双方当事人现场签订并履行了协议。一起持续长时间的土地纠纷,在调解员的认真调解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例评析】
东江乡地处县城郊区,是我县“征地拆迁、主攻工业”的主战场,因征地“有利可图”,土地纠纷日益增多。本案中赖某的行为较为典型,一是土地值钱;二是跟风,“别人都占了,自己再不占点,肯定吃亏。”由于历史原因,占用集体土地的现象在农村也较为常见,调解此类矛盾纠纷一方面要琢磨当事人的心理,另一方面更要了解国家的土地政策,在不损害集体利益的前提下缩小双方分歧,化解双方矛盾。